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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新修正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2025年全面修订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EDV制度实施进一步细化明确,在第一批EDV实施目录发布之际,我们一起来“谈谈”EDV制度:EDV究竟是什么?如何判定?影响几何?目的是让每一位种业人都能“知政策、懂规则、会应用、防风险”。
读懂EDV·实操篇
如何解决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纠纷
——四个核心问题一次说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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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一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实施目录发布,该制度正式落地。选育第一批实施目录内作物种类的品种一旦被认定为EDV,商业化就要尊重原始品种权人的权利。纠纷随之产生,如何解决?我们来聊透四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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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行为需要原始品种权人同意?
很多育种者混淆了科研育种豁免和商业化使用的边界。单纯在实验室、试验田以科研改良为目的利用授权原始品种进行品种选育、试验、测试、检测等,属于科研活动,一般不需要原始品种权人许可。但一旦进入商业化环节,被认定为EDV,以下行为必须事先取得原始品种权人的书面许可:
一是以获得农产品为目的大面积种植EDV,以及规模化制种、扩繁EDV繁殖材料;二是为繁殖目的对种子进行加工、包衣、分级、精选处理;三是许诺销售、批发、零售EDV种子种苗;四是进出口EDV繁殖材料;五是为上面(一—四)商业活动储存EDV繁殖材料;六是延伸:未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而生产出来的EDV收获材料用做上述商业利用,需要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原始品种权人已经在繁殖材料阶段获得过合理行使权利机会的除外);七
是反复以EDV作亲本繁制杂交种。
归结为一句话:EDV可以自己申请品种权,但不能私自拿去市场卖种、大量制种。科研田里可以“随便试”,商品田里必须“先许可”,这是EDV制度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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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哪些情形会产生纠纷?
一是定性认定纠纷(源头纠纷)。原始品种权人说“你这个新品种就是在我的品种基础上改的,是EDV。”选育方反驳:“我只利用了你的品种作为育种材料,但开展了大量改良,是独立新品种。”双方争执不下,往往需要靠遗传相似度(DNA指纹图谱)、田间种植试验性状差异及改良贡献的第三方鉴定结果来定分止争。
二是未经许可先推后诉的侵权纠纷。这是最普遍的纠纷形式:先选育、先审定/登记、先卖种子,直到被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才慌忙应对。无性繁殖作物和杂交水稻、玉米等大田主粮品种尤为多发。
三是许可合同履约和分成纠纷。前期谈好了口头或者简单约定,一旦推广面积暴增、销售额度超预期,双方就提成比例、付款时间、许可地域等撕破脸,口头承诺在利益面前根本靠不住。
四是多代派生的连环纠纷。原始品种—一代EDV—在一代EDV上再派生的EDV……,构成多代派生链。每一代都有许可义务,每一代EDV商业化时均需要得到原始品种权持有人的许可,权属像套娃一样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连锁纠纷。三种场景附后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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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决纠纷?
遇到EDV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自行协商和解。这是最值得优先尝试的方式。双方商讨或者共同委托权威机构出具有关遗传相似度、田间鉴定的报告,以技术结论为底牌,谈许可范围、期限和使用费等,签下书面许可协议。成本低、周期短,还能维持行业里的长久合作关系。
二是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谈不拢,可以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种业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由行业专家居中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这是“软性化解+硬性保障”的好招数。
三是商事仲裁。如果合作育种或委托选育的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就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保密性强,审理也更有行业专业基础,适合不愿对外张扬的商业纠纷。
四是民事诉讼。对恶意大规模侵权、拒绝任何沟通的,只能到知识产权法庭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繁殖材料。法院裁判依旧是以技术鉴定结果作为EDV认定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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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何分配利益?
利益分配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遵循“约定优先、合理分享”的原则。
第一步,看合同。双方事先若在许可协议里明确了分配比例和方式,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步,无约定则协商。考虑原始品种的创新贡献度、EDV的改良投入、市场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许可费率或者固定金额。
第三步,参考行业惯例。可借鉴UPOV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做法,或者国内同种作物的许可费率区间,一般以销售额的百分比或者按销售量收取固定费用。
第四步,探索共赢模式。除一次性付费外,还可以分阶段支付、股权合作、品种权共有等,让原始品种权人和派生品种权利人形成长期利益共同体,共同做大市场。
?? 温馨提醒:所有分成比例、许可区域、超量制种如何计价、鉴定费由谁承担等等,都必须白纸黑字写进书面合同。行业里“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教训太多,千万不能只靠口头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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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V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原始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同时鼓励在他人成果基础上进行合理改良,不是给育种改良上锁,而是让原始创新者与改良创新者构建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分配上开放合作,共同推进育种创新,品种迭代升级,才能让好品种真正产生好效益,助力种业振兴。
特别建议:一是育种立项时,就把EDV风险预判做在前面,摸清遗传背景;二是一旦使用他人授权品种做改良亲本,尽早寻求许可沟通,不要等到推向市场才手忙脚乱,需事先签好君子协定;三是纠纷初现,优先委托鉴定明性质,争取协商和解,把诉讼对抗作为最后的救济,而非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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