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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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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种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会对《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会员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2025年8月25日前反馈至zzxhxyjs@163.com


附件:

1.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种子协会  

2025年7月31日




附件1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种子行业信用体系,推动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行业信用评价,是中国种子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结合种子行业特点,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等级评审、信用骨干企业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 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公正、客观评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申报种子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种子协会联合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结果互认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种子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各省(市区)由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协会会长兼任,组员由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代表等7-11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连续任职。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确定申报内容和评审标准;审议评审结果;审议信用异常企业处理建议;研究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审议事项须经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


(二)建立由种子管理、种子科技、法律法规、财务审计、信用评估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三)宣传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信用评价申报工作;


(五)协调各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信用评审会议,并做好结果复核工作;


(七)组织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专家评审结果;


(八)公示公告评价结果;


(九)建立和维护信用企业数据库(档案);


(十)积极推广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条件和内容

第一节  信用等级评审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是中国种子协会依据国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惯例,结合种子行业特点,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的对象是以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为主的会员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3年以上,有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均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近3年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鉴定、保护等过程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董事长、总经理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审内容包括综合素质、管理、竞争力、信用记录、财务等,具体要素和分值由信用评价办公室起草,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六个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算;每年按要求提交年报、没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到期后,可换发一次证书牌匾(有效期三年);换发证书牌匾的信用企业再次到期、有提升信用等级需求的,需重新申报。


第二节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是中国种子协会根据认定标准,依照规定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取前若干名作为信用骨干企业。以大田作物种子经营为主的企业颁发“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大田)”证书,其前十名颁发“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证书,以蔬菜作物种子经营为主的企业颁发“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蔬菜)”证书。


信用骨干企业的证书类型可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范围调整,具体种类和申报条件由信用评价办公室起草,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以大田作物种子经营为主的企业申报信用骨干企业,需为中国种子行业AAA级信用企业。


第十六条 以蔬菜作物种子经营为主的企业申报信用骨干企业,需为中国种子行业A级(含)以上信用企业。


第十七条 信用骨干企业评审内容包括财务、研发、品种、基地建设等方面,具体要素和分值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起草,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信用骨干企业认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信用骨干企业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算,到期后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价和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自愿在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工作,主要审查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报系统提交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分组流水作业,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申报材料。


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有疑问时,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可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必要时派员到申报企业实地考察,或者到相关单位核实。经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专家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后,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申报企业复核申请和社会举报。


接到复核申请或社会举报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如发现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情况,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告申报企业评审结果,并向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有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信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年报。企业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对企业年报数据保密。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用企业动态监督机制,与有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监督信用企业信用动态。

第六章 失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用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警告、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撤销“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称号的处理: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的;


(二)侵犯他人品种权的;


(三)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鉴定、保护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连续2次被中国种子协会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将同时撤销其“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称号。


第三十条 中国种子协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被处理企业和有关单位;对信用等级有变化的,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信用等级或“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称号的企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证书、牌匾退回中国种子协会;被降低等级的企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证书、牌匾退回中国种子协会,换发相应等级的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中国种子协会公告作废。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仅限参评企业使用,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如参评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主体变化的,信用评价结果仍然有效;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法人资格变化的,需重新申请信用等级,原信用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种子大会等平台,宣传信用企业、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信用企业数据库,将A级以上信用企业列入行业信用白名单,重点扶持;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重点监督。


企业数据仅用于协会对信用企业的研究、监督、宣传,数据保存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送行业信用白名单企业,为信用企业争取支持和优惠政策,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2018年修订)和《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13年印发),规范了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和骨干企业认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信用评价工作的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企业信用异常行为类型增多、信用等级到期后续期的规定容易导致企业实力和信用等级不符;认定办法中组织机构、程序、监督等内容与管理办法存在重复。为保障信用等级评审和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整合两个办法。将认定办法的“内容和程序”章并入管理办法“评价条件和内容”章作为第二节,原管理办法中“评价内容和等级”章调整为该章第一节,并明确了信用骨干企业的申报条件。二是优化有关规定。删除了评价要素的具体规定、优化了工作程序、完善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调整后,逻辑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简洁。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规定领导小组成员任期5年且可以连任,领导小组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审议事项需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是删除评价要素规定。删除信用等级评审和骨干企业认定条款中对评价要素的详细规定,只保留了各项指标。要素的确定及调整由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决定,简化了程序。


三是调整信用等级设置。鉴于申报企业往往放弃B级以下信用等级,将信用等级由原三级九等(AAA、AA、A、BBB、BB、B、CCC、CC、C)调整为二级六等(AAA、AA、A、BBB、BB、B)。


四是建立省级评审结果互认制度。鉴于各省陆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且评审内容与协会基本一致,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加强合作,拟建立与省级评审结果互认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五是修改信用企业到期后的处理规定。原管理办法规定,信用等级3年到期后,如无违法失信情形,由协会换发新的证书牌匾,且AAA以下信用等级企业无换证次数限制,容易出现企业实力和信用等级不符情况。现修改为信用等级到期后,所有企业换证1次,再次到期后需重新申报。


六是统一骨干企业称号。将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和中国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统一命名为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依据企业经营范围不同,颁发不同类别证书,并设置不同申报条件和申报要素。


七是删除企业申请退出的规定。删除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与参评企业沟通,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期望值差距较大,可以申请退出。”的规定,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八是严格评审期间失信行为的处理。对评审期间发现申报企业数据造假的,除取消其申报资格外,新增了“三年内不得申报”的规定,与申报条件中“近三年没有违法失信行为”的要求保持一致。


九是细化失信行为处理措施。增加了信用企业动态监督的规定,细化了信用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类型,增设“警告”处理措施。


十是完善监督管理程序。增加对降低、撤销信用等级、撤销“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称号企业的证书、牌匾的处理规定。


十一明确评价结果使用主体。明确信用评价结果仅限参评企业使用,参评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主体变化的,信用评价结果仍然有效;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法人资格变化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需重新申报。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特此说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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