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中国种子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至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种子协会
2025年7月3日
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满足协会标准化工作发展需要,提升种子行业标准化高质量发展保障能力,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是指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市场和创新需求,汇集基层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自主制定、自行发布、自愿采用,团结和组织各方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和实施。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聚焦行业生产和行业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积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促进种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团体标准工作组织管理机构,由协会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兼任。负责牵头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办法)细则及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等。
标委会委员主要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经验和不同行业背景的有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同时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九条 标委会下设团体标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实行公开征集机制。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鼓励有意向的相关社会单位随时发起提案申请。
第十一条 发起提案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标准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论证材料;
(三)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与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标委会对团体标准提案申请的完整性、规范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形式评估后,组织标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提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提请审查。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项目提案通过审查后,报协团体标准委员会办公会批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开展起草工作,进行必要的调研、技术论证、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起草团体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任务分工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其中检测方法等方法类验证单位不少于3家;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某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或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由标委会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向有关会员单位和专家定向征求意见(应向不少于20位会员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接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提供论据或者有关技术论证材料。征求意见期一般为30天。
第十九条 标委会办公室应对征集的意见归纳整理,并送达标准起草组,由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组认为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组修改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标委会。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完成标准送审材料审核后,根据标准内容、技术难度成立不少于7人的审查组,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由标委会委员和标准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四分之三审查专家的同意。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的,按照审查流程处理完善。不通过审查的,也应提出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组织审查或终止项目等具体审查处理建议,重新组织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已通过审查的标准,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90天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已通过审查的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编制的因素(如政策变化等),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经标委会批准,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标准审查的汇总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标委会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件8);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2);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投票单》(附件5),或《送审稿函审表决单》(附件6)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件7);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审查组审查的协会团体标准,报协会标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批准后,统一编号并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本协会团体标准代码为:T/CSA ××××-××××。
第三十条 当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定时,可采用双编号形式;若与ISO标准共同发布,则必须保持同等采用关系。
例如:T/CSA ××××-××××/ISO××××:××××。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后可延长6个月。因起草团队原因在24个月内仍未能顺利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公开发布、声明团体标准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应适时对已发布的标准组织复审,复审周期通常≤2年,废止过时标准?。在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7)。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束后,标委会复审专家组组长牵头组织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标委会依据《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0)。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协会标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协会公告团体标准复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对复审和废止结论,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及应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实施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技术难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等,经协会标委会研究,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
如在实施中发现团体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协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标委会负责受理公众对标准的投诉、举报、监督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协会将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可委托相关编制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解释咨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和推广,标准中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授权。
第四十六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标准申请单位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活动应协商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立项评审费、专家审查费、印刷出版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复审费和宣贯费等相关研制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关于本办法的补充说明、解释及细则,其法律效力与本办法相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单位:中国种子协会 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附件:
1.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表
4.中国种子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团体标准审查投票单
6.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表决单
7.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8.团体标准报批表
9.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10.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点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